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2-訴-4814-202410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民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虹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從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