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2-訴-4840-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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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40號 原 告 黃志達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被 告 張葉香 輔 佐 人 張春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3日下午2時45分,於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