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2-訴-5119-202503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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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起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珮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74,969元(即 本金2,250,000元+以150萬元計算自請求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止 利息17,418元,合計為2,267,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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