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2-訴-5222-202410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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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22號 原 告 王丹青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王建澎 王志峯 陳俊廷 陳韋真 王孝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王東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土地部分「權利範圍、變賣價金分配比例」欄位之記 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共有人 權利範圍 變賣價金分配比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北市 松山區 民生 124-17 287 王建澎 24分之1 6分之1 王東烜 24分之1 6分之1 王志峯 24分之1 6分之1 王丹青 24分之1 6分之1 陳俊廷 48分之1 12分之1 陳韋真 48分之1 12分之1 王孝倫 24分之1 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