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2-訴-5249-202502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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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49號 原 告 羅素美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江臺芳 被 告 謝宏勝 簡毓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浩維律師 李峙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判令被 告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房屋及廁 所漏水修復等費用,合計應賠償新臺幣(下同)80萬4000元整。 」(見北司補卷第9頁)現追加、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 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房屋漏水部分,依台 北市建築師公會(113)(十七)鑑字第2592鑑定報告書附件八 第1頁記載之修復方式及修復工程費用,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79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7頁),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83萬1750元(計算式:3萬3750元+79萬8000元=83萬1 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原告僅繳第一審裁判費 8810元,尚欠2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 ,逾期未繳,則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