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2-訴-5355-2024102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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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玲 陳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錦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各 新臺幣(下同)102萬3,74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 益為204萬7,49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1,94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 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