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V-112-訴-5355-2024102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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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55號 原 告 陳永玲 陳玲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丁銓佑律師 被 告 陳永錦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林佩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30行關於「110年10月28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11年10月28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7行及第6頁第1行關於「112年3月25 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年3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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