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2-訴-5369-202411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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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9號 原 告 李保生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複代理人 劉大慶律師 被 告 林姿吟 訴訟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兩造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