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2-訴-5369-20241218-5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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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9號 原 告 李保生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複代理人 劉大慶律師 被 告 王慧琪 郭仲益 吳瑛 王薇 張維昆 陳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記載,應更 正為「損害賠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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