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2-訴-5407-20241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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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7號 原 告 王新立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郭佩宜律師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被 告 傑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峻 被 告 陳宗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