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2-訴-5624-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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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24號 原 告 張秀任 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律師 被 告 蘇昱綺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證人林大晟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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