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2-訴-5701-20241014-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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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01號 上 訴 人 蔡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津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4,32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 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