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2-訴-5739-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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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39號 原 告 許利美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被 告 林樹森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洪瑋彤律師 被 告 林江山 吳林愛葉 林愛幸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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