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V-112-訴-5762-2024102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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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62號 上 訴 人 黎秀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532,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3,76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