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2-訴-5814-20250225-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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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 上 訴 人 宜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廖寶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 第581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8日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55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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