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2-訴-5826-20250227-6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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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26號 上 訴 人 陳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慶昌等7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826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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