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2-訴-5849-202503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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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富榮 送達代收人 吳佩欣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梁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389元【即(土地公告 現值3,700元×200.29平方公尺)+1,316元=742,38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