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2-訴-813-202410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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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 告 李鎂妙 被 告 林明志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訴訟代理人 高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原審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81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該案上訴人即被告林明志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於113年6月19日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9月18日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