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2-重勞訴-46-20250313-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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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勇良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300,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84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