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2-重勞訴-54-20241028-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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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BRENDAN JAMES MULLAN(馬大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被 告 陳柏升即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樹 屋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 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華育成律師 受 告知 人 沃人家庭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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