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2-重家繼訴-107-20241126-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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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 被 告 張以昇 張家芮 張郁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劉冠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道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 稅繳清證明書,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分割遺產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本件剩餘財產差額及分割遺產之訴,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原告迄今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前提出,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