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2-重家繼訴-108-20241113-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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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曹祐齊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曹啓文 訴訟代理人 李銀蓮 被 告 曹啓玲 曹啟泰 唐玉書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裁定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請求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經第一審判決,僅本件原告提起上訴,但未繳上訴裁判費而駁回上訴,全案業已確定而終結,有前揭上訴駁回民事裁定影本及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