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2-重家繼訴-16-20250213-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徐瑞蓮 徐彩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徐劉勳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胡倉豪律師 被 告 徐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0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新店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