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2-重家繼訴-16-20250213-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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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徐瑞蓮 徐彩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徐劉勳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胡倉豪律師 被 告 徐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0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新店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