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2-重家繼訴-75-20250211-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張碧珊 視同上訴人 張萍珊 被 上訴人 張榮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1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97頁、第407至410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