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2-重訴更一-7-20250117-2

字號

重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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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許家燁 陳虹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301,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4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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