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2-重訴-1015-202411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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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楊士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索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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