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2-重訴-1026-20250110-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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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澐、陳嘉偉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 02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090,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3,2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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