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2-重訴-1046-2024102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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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張志誠 被 上訴人 周昆盟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施明雄 被 上訴人 周明文 吳正順 洪孫成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重訴字第1046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9,654,78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222,000元×上訴人訴請返還土地面積43.49平方公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