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2-重訴-1062-2024101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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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755,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2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