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2-重訴-1067-20250221-6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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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蕭德岐 視同上訴人 蕭德裕 喻鳳寶 蕭安婷 蕭安琇 蕭安雯 蕭安淇 被上訴人 蕭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意旨均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准予分割,分割方式如附表二、三所示。」,被上訴人即原告對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30000分之1274;復參照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屋齡、建物型態之半徑1公里內,於起訴前1年內之建物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市場價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3.88萬元(計算式:14,200萬元÷323.61平方公尺≒43.88萬元),而系爭不動產總面積依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為1,745.55平方公尺(見本院北司補卷第35頁),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約為765,947,340元(計算式:43.88萬元×1,745.55平方公尺=765,947,340元),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765,947,340元,再乘以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30000分之1274計算,則為32,527,230元(計算式:765,947,340元×30000分之1274≒32,527,2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27,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一:本件共有物之全體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列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持分) 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 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 1 蕭德岐 3分之1 3分之1 2 蕭德裕 30000分之11583 30000分之11583 3 喻鳳寶(信託委託人張玉蓉) 30000分之2047 30000分之2047 4 蕭安婷 30000分之1274 30000分之1274 5 蕭安琇 30000分之1274 30000分之1274 6 蕭安雯 30000分之1274 30000分之1274 7 蕭安淇 30000分之1274 30000分之1274 8 原告蕭光雄 30000分之1274 30000分之1274 附表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 應分割之不動產標的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姓名 共有物分割前 原共有物之應有部分 共有物分割後 新地號之應有部分比例 說明 1 蕭德岐 3分之1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7頁附圖、A部分 1分之1 按如「112重訴1067卷(二)第207頁附圖」方式分割,並分配如下: 1.A部分,由被告蕭德岐取得。 2.B部分,原告蕭光雄、被告蕭德裕、喻鳳寶、蕭安婷、蕭安琇、蕭安雯、蕭安淇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就分割出之B部分地號之應有部分以為分配,繼續維持分別共有。 2 蕭德裕 30000分之11583 112重訴1067卷 (二)第207頁附圖、B部分 20000分之11583 共有人編號2~8合計共有112重訴1067卷(二)第207頁附圖、B部分之應有部分合計20000分之20000 (即1分之1) 3 喻鳳寶(信託委託人張玉蓉) 30000分之2047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7 頁附圖、B部分 20000分之2047 4 蕭安婷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7 頁附圖、B部分 20000分之1274 5 蕭安琇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7 頁附圖、B部分 20000分之1274 6 蕭安雯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7 頁附圖、B部分 20000分之1274 7 蕭安淇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7 頁附圖、B部分 20000分之1274 8 原告 蕭光雄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7 頁附圖、B部分 20000分之1274 附表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之分割方法 應分割之不動產標的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共有物分割前 原共有物之應有部分 共有物分割後 建物之應有部分比例 說明 1 蕭德岐 3分之1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9頁附圖、 A1~3部分 1分之1 按如「112重訴1067卷(二)第209頁附圖」方式分 割,並分配如下 : 1.A1~3部分,由被告蕭德岐取得。 2.B1~3部分,原告蕭光雄、被告蕭德裕、喻鳳寶、蕭安婷、蕭安琇、蕭安雯、蕭安淇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就分割出之B1~3部分建物之應有部分以為分配,繼續維持分別共有。 2 蕭德裕 30000分之11583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9頁附圖、 B1~3部分 20000分之11583 共有人編號2~8合計共有112重訴1067卷 (二)第209頁附圖、B1~3部分合計應有部分為20000分之20000 (即1分之1) 3 喻鳳寶(信託委託人張玉蓉) 30000分之2047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9頁、B1~3部分 20000分之2047 4 蕭安婷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9頁附圖、 B1~3部分 20000分之1274 5 蕭安琇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9頁附圖、B1~3部分 20000分之1274 6 蕭安雯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9頁附圖、B1~3部分 20000分之1274 7 蕭安淇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9頁附圖、B1~3部分 20000分之1274 8 原告 蕭光雄 30000分之1274 112重訴1067卷(二)第209頁附圖、B1~3部分 20000分之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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