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金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2-重訴-1075-2024110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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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安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江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