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2-重訴-1081-2025011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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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涂鈺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鏡瀅因112年重訴字第1081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捌佰陸拾參萬捌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 伍萬參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