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2-重訴-1131-202503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許家偉 訴訟代理人 許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19.88平方公尺,按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7,965元計算,應核定為13,080,344元(19.88x657965=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7,192元。惟原告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5,71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 其溢繳裁判費58,52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58520),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