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2-重訴-1164-2024101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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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朱載樂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仟捌佰零貳萬參仟陸佰零玖元(本院卷第307頁),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