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2-重訴-1164-20241108-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朱載樂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7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 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本院卷第371至37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