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2-重訴-1167-2024102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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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玟潔 李盈靜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李燦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唐秋雄 陳彤昀 被 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李泰菈(原名李語嫻) 李孟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03/16800)及 其上同小段9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權利範圍全部)於111年3月12日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380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一第69頁)。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8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