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2-重訴-1210-20250102-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怡君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郁欣 張家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以昇間因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已核定為新台幣33,907,514元(見本院卷第17頁),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5,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