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2-重訴-385-2024110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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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呂政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柱正、楊金順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1,446,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74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