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2-重訴-481-202502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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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陳逸亮 被 上訴人 楊琇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18,16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 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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