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2-重訴-507-202503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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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獻德 邱易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正祥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05 萬3,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萬2,9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