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2-重訴-622-2025020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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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淑茵 李丞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具狀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 請求: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下同 )127,502,727元本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審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128,502,727元,及其中122,722,289元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 起、其餘5,780,438元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000,000元(計算 式:128,502,727元-127,502,727元=1,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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