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2-重訴-630-202503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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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葉阿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30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453萬1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967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