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2-重訴-786-20241008-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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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美華 陳莉莉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267萬9,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1,37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全額繳納,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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