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2-重訴-845-202411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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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5號 原 告 高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平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林易陞律師 被 告 明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伯彥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複代理人 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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