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2-重訴-846-202501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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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愛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08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 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