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2-重訴-913-2024110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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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黄柏翔 被上訴人 黃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請求被上訴人移 轉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之房地,依上訴人起訴時提出之實價登 錄資料計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1,0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38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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