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2-重訴-939-202411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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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文生 陳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允鵬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重訴字第939號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參仟貳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伍 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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