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2-重訴-939-2024122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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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文生 陳金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鴻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