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2-重訴-955-2025011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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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如蘋 李碧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怡昌 杜俊賢 陳國雄 陳國華 陳冠臻 陳文玲 陳淑慧 陳淑蘭 陳淑敏 陳力綺 陳淑玲 陳淑韻 陳柏翰 凌張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95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8,765,518元(計算式:《1.79+1.79+1.79+30.13+55.91》平 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424,084元=38,765,518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5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