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2-重訴-989-2025010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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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89號 原 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吳陸生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複代理人 王首雁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113年松山土字第006700號方案二之記 載,應由「附圖二」更正為「附圖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