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2-重訴-989-2025010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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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89號 原 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吳陸生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複代理人 王首雁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113年松山土字第006700號方案二之記 載,應由「附圖二」更正為「附圖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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